一、項目信息
采購人:溫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
項目名稱: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車輛拖移服務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說明:
標的名稱:
年度高速交警涉案扣留車輛拖移服務
數量:預算金額(元):單位:項貨物或服務的說明:溫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管轄范圍的諸永高速溫州段、沈海高速溫州段、溫州繞城西北段、甬莞線溫州段、溫麗高速溫州段、龍麗溫高速文瑞段及溧寧高速文泰段等路段的涉案扣留車輛拖移工作,需委托專業公司負責實施拖移工作。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預算總金額(元):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說明:根據《浙江省公路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實施”,這是基于高速公路不同于其他普通公路的全封閉運營特點和保障安全暢通的現實要求所提出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包括對故障車輛實施拖曳、牽引、輪胎搶修等,是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所承擔的法定專屬業務,不具有市場競爭性。經前期了解,諸永高速溫州段由浙江交投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溫州管理處經營,并將部分車輛拖移業務委托給溫州江安車輛施救服務有限公司承擔;沈海高速溫州段由浙江溫州甬臺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經營,并由其下屬清障施救公司承擔拖移業務;溫州繞城西北段由溫州市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經營,并將部分車輛拖移業務委托給溫州江安車輛施救服務有限公司承擔;溫麗高速溫州段、龍麗溫高速文瑞段、溧寧高速文泰段由浙江交投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溫州管理處經營,甬莞線溫州段由溫州市高速公路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經營,均委托給溫州江安車輛施救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車輛拖移業務,符合《浙江省公路條例》的相關規定,因此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中第(一)點“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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