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機關北辰法院年“法院專遞”項目單一來源采購公示 一、項目信息 采購人: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機關 項目名稱:北辰法院年“法院專遞”項目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說明:為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開展便民利民服務,提高審判效率、節約訴訟成本、解決“送達難”問題,確保法院法律文書迅速、準確傳遞。對于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法律訴訟文書,采用郵寄的方式送達。 為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提供“法院專遞”服務。該服務為雙程郵寄服務,即在投遞局妥投后將簽收回執進行二次封裝收寄,返還給法院作為法律依據歸檔。同時,該服務采用全國統一定制的“法院專遞”信封與詳情單,配備專業的信息平臺,多維度監控司法類返單郵件投遞及返單情況。 為提升投遞成功率,成立“法院專遞”專投專攬隊伍,嚴格執行“法院專遞”攬投服務標準,并設立主動客服人員對郵件妥投與返單情況進行主動查詢催促。同時,利用投遞拍照系統平臺與法院系統進行對接使用,實現在法院系統中實時查看郵件狀態,對未妥投郵件進行投遞現場定位拍照回傳、對已妥投郵件進行簽收單電子版回傳的功能。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預算金額(萬元):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次會議通過 法釋[]號)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第二條: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第七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或者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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