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信息 采購人:德清縣人民法院 項目名稱:德清縣人民法院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項目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說明: 標的名稱: 德清縣人民法院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項目 數量:預算金額(元):單位:年貨物或服務的說明:德清縣人民法院矛盾糾紛調解服務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預算總金額(元):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說明:為加強社會管理,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德清縣人民調解工作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號)、《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關于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司發通〔〕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司法廳關于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指導意見》(浙財行〔〕號)等文件精神,德清縣人民法院擬啟動政府購買矛盾糾紛調解服務項目。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司法廳關于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指導意見》(浙財行〔〕號)文件第二點之規定,全省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是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的主體;承接主體應為依法登記成立,并經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的具有從事糾紛調處條件的人民調解協會以及品牌人民調解工作室等社會組織。承接主體應具備健全的人員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選聘具有豐富法律知識和人民調解工作經驗,經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的人民調解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具備資質條件的人員,從事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根據 《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應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來組織調解,且調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必須加蓋調委會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專業人民調解機構具有承接該服務的能力。由于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接服務主體應熟悉德清縣環境、具體情況和特點。 德清縣人民調解員協會長期處理德清縣調解工作,主要從事德清縣醫療糾紛調解、德清縣信訪類糾紛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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