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點位優化調整服務項目招標項目的潛在供應商應在線上獲取招標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1日 13時00分(北京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
第三章 服務需求
一、項目需求:
為保證遼中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點位,科學、準確反映該區域空氣質量真實情況,遼中區將開展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點位優化布設調整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比對監測并選擇兩個有代表性的點位;編制比對監測技術報告及點位變更技術報告;新建監測站房1套,遷移、調試相關監測設備。
采購需求表
序號
|
項目
|
數量
|
備注
|
1
|
6參數比對監測服務
|
3
|
|
2
|
PM2.5顆粒物比對監測服務
|
2
|
|
3
|
比對監測技術報告
|
1
|
|
4
|
點位調整技術報告
|
1
|
|
5
|
站房及防雷
|
1
|
|
6
|
設備及附屬設施搬遷服務
|
1
|
|
二、主要服務內容:
(一)站點選址及比對監測
1點位選址
投標人協助采購方進行現場踏勘,為遼中區確定若干比對監測位置,投標人提供監測設備并開展比對監測,擇優選取2個位置。(監測及選址依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試行)》(HJ664-2013);《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193-2013);《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和驗收技術規范》(HJ 655-2013);《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8-2018);《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
2比對監測
2.1六參數比對監測
2.1.1監測時間
比對監測時間不少于90日。
2.1.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包括: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六項指標。
2.1.3監測頻次及數據傳輸
監測頻次為24小時不間斷連續自動監測,上傳數據包括監測設備的實時監測分鐘值、小時值、零點跨度校準值、儀器設備狀態參數等。
2.1.4監測設備
投標人需提供3套移動六參數空氣質量監測系統,并按照采購方所確定的比對監測位置運輸至監測現場,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及聯網。
2.1.5比對監測運維工作要求
比對監測期間投標人應遵守采購方關于空氣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的各項規定,同時接受采購方的質控檢查和考核,使各比對監測點位的監測系統運行達到國家及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考核指標要求,確保比對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2.1.5.1總體要求
(1)運維工作范圍:投標人提供3套環境空氣在線監測系統的運維服務,包含所有監測儀器、質控設備、數據采集與傳輸設備、輔助設備等全部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質量控制、故障維修、耗材和易損件更換、預防性維護、數據審核等工作。投標人承擔各移動監測系統比對監測期內可能發生的場地、電力及網絡通訊以及點位遷移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2)運維目標:所獲取的各項指標的有效監測數據必須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數據有效性要求;運維周期內數據捕獲率達到90%(以小時值計)以上;運維周期內數據質控合格率達到85%(以小時值計)以上。
(3)數據保密:在委托管理期間,投標人應對系統狀況和數據嚴格保密。未經采購方同意,投標人不得利用本項目的所有資料對外開展技術交流、業務聯系、數據交換等。
2.1.5.2質量控制要求
投標人須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工作規范與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提供及時、準確、有效的監測數據。比對監測點位的運行質量控制需達到以下要求:
(1)量值溯源要求:投標人所使用的標準氣體必須為生態環境部標樣所或中國計量院生產,且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投標人流量校準所使用的流量計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使用。投標人所使用的臭氧校準儀(傳遞標準)每年進行一次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內使用;并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定期對各個站點進行臭氧傳遞。
(2)日常質量控制要求:分析儀在以下情況下需進行校準和再校準:安裝時、移動位置時、進行可能影響校準結果的維修或維護后、分析儀暫停工作一段時間后、有跡象表明分析儀工作不正?;蛐式Y果出現變化、達到國家規范或本招標文件要求的校準周期或校準要求的。
(3)異常數據的審核與檢驗:投標人應對監測數據異常值進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屬于系統或儀器故障,應在24小時內處理并上報采購人。
(4)質量控制資料整理:各種技術與質量文件均保持現行有效,可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或修訂,巡檢記錄、維修記錄、日常檢查與監督抽查等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記錄均須按要求進行填寫,定期進行整理歸檔。
2.2細顆粒物PM2.5比對監測
2.2.1監測時間
比對監測時間不少于90日。
2.2.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包括:細顆粒物(PM2.5)指標。
2.2.3監測頻次及數據傳輸
監測頻次為24小時不間斷連續自動監測,上傳數據包括監測設備的實時監測分鐘值、小時值、零點跨度校準值、儀器設備狀態參數等。
2.2.4監測設備
投標人需提供2套室外顆粒物PM2.5連續監測儀,并按照采購方所確定的比對監測位置運輸至監測現場,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及聯網。
2.2.5比對監測運維工作要求
比對監測期間投標人應遵守采購方關于空氣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的各項規定,同時接受采購方的質控檢查和考核,使各比對監測點位的監測系統運行達到國家及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考核指標要求,確保比對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2.2.5.1總體要求
(1)運維工作范圍:投標人提供2套室外顆粒物PM2.5連續監測儀的運維服務,包含所有監測儀器、數據采集與傳輸等全部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質量控制、故障維修、耗材和易損件更換、預防性維護、數據審核等工作。投標人承擔各移動監測系統比對監測期內可能發生的場地、電力及網絡通訊以及點位遷移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2)運維目標:所獲取的各項指標的有效監測數據必須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數據有效性要求;運維周期內數據捕獲率達到90%(以小時值計)以上;運維周期內數據質控合格率達到85%(以小時值計)以上。
(3)數據保密:在委托管理期間,投標人應對系統狀況和數據嚴格保密。未經采購方同意,投標人不得利用本項目的所有資料對外開展技術交流、業務聯系、數據交換等。
2.2.5.2質量控制要求
投標人須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工作規范與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提供及時、準確、有效的監測數據。比對監測點位的運行質量控制需達到以下要求:
(1)要求投標人流量校準所使用的流量計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2)日常質量控制要求:分析儀在以下情況下需進行校準和再校準:安裝時、移動位置時、進行可能影響校準結果的維修或維護后、分析儀暫停工作一段時間后、有跡象表明分析儀工作不正常或校準結果出現變化、達到國家規范或本招標文件要求的校準周期或校準要求的。
(3)異常數據的審核與檢驗:投標人應對監測數據異常值進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屬于系統或儀器故障,應在24小時內處理并上報采購人。
(4)質量控制資料整理:各種技術與質量文件均保持現行有效,可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或修訂,巡檢記錄、維修記錄、日常檢查與監督抽查等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記錄均須按要求進行填寫,定期進行整理歸檔。
(二)提供技術報告
1編制點位選址監測技術報告
投標人根據各個比對監測點位監測數據,編寫點位選址比對監測技術報告,報告需包含各個比對監測點位監測概況、監測項目及監測方法、監測結果及數據分析等內容。
2編制點位變更技術報告
根據點位選址比對監測技術報告及采購方確定的變更點位,按照生態環境部及相關規范要求,編制點位變更技術報告,包括城市級區域概況、點位調整背景情況、點位變更方案、比對監測數據分析、結論等必要內容。
(三)站房建設及設備遷移
1站房及防雷建設要求
(1)站房尺寸:站房面積不小于20m2,高度為2.7m(外部尺寸),站房長寬依據現場條件而定。
(2)材料:采用內外壁均為優質冷軋彩鋼板,板材厚度不小于0.5mm,噴涂大于七層,然后噴塑,中間由100mm防火聚苯乙烯板材生成,超厚保溫層。圍欄及梯子采用鋁合金型材,站房地面采用優質強化木地板或強化地磚。
(3)結構:無骨架拼裝,屋面采用結構防水。屋面下有加強鋼梁,子站房要有工字鋼、槽鋼或方鋼組成的框架和立柱,以此增加站房整體強度。地板堅固,人員走動不應使儀器架產生晃動。
(4)站房內設立鋁合金或玻璃隔斷,將站房分為工作室和緩沖間,使得工作人員的進出不至于給儀器的工作環境帶來影響。
(5)樓頂設置不銹鋼圍欄,高度不低于1m。
(6)設置到達站房屋頂Z字型外坡梯,樓梯使用便捷、安全、穩固。
(7)供電設施:站房內提供220V/30~40A容量的電力,配有普通電源插座(包含穩壓和非穩壓各4個)、空調電源插座2個,配電箱內配置1個三相電度表、1個三相空氣開關,工作室有不低于40W照明燈兩組,要求燈光無死角。
(8)防雷:按國家標準設置避雷設施,內容包括站房防雷、電源防雷和通訊信號防雷。避雷針采用截面積不小于50mm2不銹鋼材質,抗風強度不小于40m/s,防護范圍涵蓋站房頂部所有設施。防雷需通過防雷專業機構檢定,提供檢定報告。
(9)頂部預留采樣總管入口一個,并且安裝轉接法蘭(注意:開孔位置及尺寸按實際情況定)。
(10)根據現場情況建設混凝土地基,距地面高度不低于50cm,長寬尺寸依站房尺寸而定,周邊預留50cm通道,基礎周邊圍白鋼護欄,高度不低于1m,保證安全、美觀。
2監測設備遷移
2.1設備拆遷
投標人需對原點位中環境空氣常規6項自動監測設備(品牌:賽默飛世爾)拆除并運送至新建站點,包括:PM2.5分析儀、PM10分析儀、SO2分析儀、NO2分析儀、CO分析儀、O3分析儀;動態校準儀、零氣發生器;氣象五參數(溫度、風速、風向、濕度、壓力)監測儀、視頻監控、城市攝影等輔助監測設備及空調、UPS不間斷電源等相關附屬設施。
2.2儀器搬遷及調試要求
要求投標人對點位內所有監測設備如:PM2.5分析儀、PM10分析儀、SO2分析儀、NO2分析儀、CO分析儀、O3分析儀、動態校準儀、零氣發生器,氣象五參數設備及機柜、采樣管線等輔助設施進行安裝、調試及試運行;對其他如空調、穩壓器、UPS不間斷電源等附屬設施進行安裝、調試及試運行,同時提供安裝過程中必要的零部件,保障所有設備在新站點能夠正常運行。
(四)人員設備配置要求
1.人員
投標人應配備項目負責人、數據審核人員、報告編制人員及運維工程師等崗位人員至少6人。其中包括項目負責人1人、數據審核人員1人、報告編制人員2人,運維工程師2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2周內應配齊以上項目人員,并向采購方報備人員信息,經采購方同意后方可參與本項目工作,運維服務期間若有更換及時報備。運維工程師應為專職人員,具有2年以上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運維經驗,熟悉所有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儀器設備運行、質量控制、維修、更換備件等工作。
2.比對監測設備
投標人提供5套可完成比對監測的移動空氣自動監測系統,可以對5個點位同時開展監測工作,其中3套6參數移動監測系統和2套室外顆粒物PM2.5連續監測儀。監測設備需滿足與原點位監測設備監測方法相同且與國家要求等效。其中自動監測系統包括:PM2.5分析儀、PM10分析儀、SO2分析儀、NO2分析儀、CO分析儀、O3分析儀,每套自動監測系統需包含監測設備必要配備的采樣系統、機架、穩壓電源、供電系統、通訊系統等輔助設施,并包含必要的質控設備:動態校準儀、零氣發生器等。
配備標氣等必要的質量控制設備,標準氣體1套,標準氣體須為生態環境部標樣所或中國計量院生產一級標準氣體。
三、商務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120日歷天(合同簽訂后5日內將所有監測設備安置到指定位置,比對監測時間不少于90日。)
2.付款方式及條件:合同簽訂后支付合同價款的40%,完成比對監測服務并提交驗收合格的比對監測技術報告后支付合同價款的30%,提交驗收合格的點位調整技術報告后支付合同價款的20%,總體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價款。
3.履約地點:沈陽市遼中區
4.驗收:
驗收標準:符合國家、省及行業標準
驗收程序:按照《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遼財采〔2017〕603號)執行
驗收報告:由采購人出具
組織驗收主體:由采購人依法組織實施。
2.供應商應認真學習遼寧政府采購網電子文件制作指南按要求對電子文件進行簽章,確保文件真實有效,清晰可辨,因供應商原因造成的信息確認、文件內容或格式不正確以及備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影響評審,供應商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3.未盡事宜依照遼財采函[2021]363號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