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城市紀委指定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招標項目的潛在供應商應在線上獲取招標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9日 09時30分(北京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
★對海城市紀委指定企業進行整體資產(包括采礦權、股權、房地產、土地使用權以及機器設備等)價值評估及采購人要求的其他評估服務。
1、項目名稱:對海城市紀委指定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2、履約期限:90個工作日,具體以實際簽訂合同為準
★3、履約地點:海城市
★4、付款方式:中標后簽訂委托服務合同,支付合同金額的10%;出具預評估報告支付合同金額的10%,出具正式評估報告后支付合同金額剩余80%。
★5、服務內容:中標單位需要在合同期內,完成對估價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機械設備、車輛、辦公設備、軟件開發權、股權、采礦權等的市場價值評估。評估過程中需要對以上資產進行現場查勘并核量。本項目涉及的評估金額約為80億。
評估案值分析表
序號
|
資產內容
|
預估規模和范圍
|
預估案值 |
1
|
土地和房屋(在建工程)
|
約15宗地總面積約250萬平方米,地上建筑物數量及建筑面積不詳
|
20
|
2
|
機器設備
|
約1000多項設備
|
4.5
|
3
|
股權
|
約4項股權,股權具體情況不詳
|
10
|
4
|
其他無形資產 (軟件)
|
若干項軟件開發權,具體情況不詳
|
2
|
5
|
采礦權
|
3宗采礦權,包括其中2宗滑石礦,1宗菱鎂礦,均為非金屬大型礦
|
45
|
6
|
其他未知資產
|
其他未知資產,在清查過程中預估
|
4
|
合計
|
|
81.5
|
★6、服務人員:有滿足項目要求的資產評估師、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礦業權評估師。
★7、服務成果:根據采購人需要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房地產估價報告、土地估價報告、礦業權評估報告
8、相關標準、規范文件:
一、資產評估依據的法律、法規即規范性文件和標準:
(一)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6年7月2日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
7.
財政部頒布的《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6號);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9.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中評協[2008]218號);
10.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2號);
11.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2001年);
12.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13.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資辦發[1992]第36號);
14.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15.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
16.
《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務院國資委國資產權[2009]941號);
17.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委產權[2006]274號);
18.
《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1]102號);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20.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3〕64號);
21.
國家頒布的有關稅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等。
(二)評估準則依據及規范性文件
1.《資產評估基本準則》(財資〔2017〕43號);
2.《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中評協〔2017〕30號);
3.《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評估程序》(中評協〔2018〕36號);
4.《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評估報告》(中評協〔2018〕35號);
5.《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委托合同》(中評協〔2017〕33號);
6.《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檔案》(中評協〔2018〕37號);
7.《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方法》(中評協〔2019〕35號);
8.《資產評估執業準則——不動產》(中評協〔2017〕38號);
9.《資產評估準則術語2020》(中評協〔2020〕31號);
10.《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中評協〔2017〕46號);
11.《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中評協〔2017〕47號);
12.《資產評估對象法律權屬指導意見》(中評協〔2017〕48號);
13.《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中評協[2017]42號);
14.《中評協關于修改評估報告等準則中有關簽章條款的通知》(中評協[2011]230號)。
二、礦業權評估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等:
(一)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全國人大1996-08);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994]152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6號發布);
4.《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1998年第241號);
5.《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
6.《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
7.《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1999〕205號);
8.《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3號令);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1990]第60號);
11.《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
12.《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全國人大2007-03);
1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
15.《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
16.《遼寧省實施資源稅法授權事項方案》(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五十六號);
17.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22)136號);
18.《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5號);
19.《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
20.《關于印發<礦業權價值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
21.《財政部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22.《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二)規范標準依據
1.《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2008年9月1日實行);
2.《礦業權評估參數確定指導意見》(CMVS3080-2008);
3.《礦業權評估指南》(2006年修訂);
4.《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2020);
5.《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13908-2020)》;
6.《鐵、錳、鉻礦地質勘查規范》(DZ/T0200-2020)。
具體以采購文件為準
因在全省推廣政府采購電子招投標業務,供應商需自行辦理政府采購CA數字證書并學習電子投標文件制作教程,系統操作問題請咨詢技術支持電話(400-128-8588),CA 辦理問題請咨詢CA認證機構。
2、投標遞交采用遼寧政府采購網網上遞交形式,如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未在規定時間內在遼寧政府采購網上遞交投標(響應)文件的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具體操作流程詳見遼寧政府采購網相關通知。
3、供應商在電子評審活動中出現以下情形的,應按如下規定進行處理:
(1)因供應商原因造成投標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應商自用設備原因造成的未在規定時間內解密、上傳文件或投標(響應)報價等問題影響電子評審的;
(3)因供應商原因未對文件校驗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內容或格式不正確以及備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問題影響評審的。
出現前款(1)(2)情形的,視為放棄投標(響應);出現前款(3)情形的,由供應商自行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