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盤錦市長期護理險制度第三方承辦機構項目招標項目的潛在供應商應在線上獲取招標文件,并于2024年03月12日 09時05分(北京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
★一、基本情況
本項目對2024年度盤錦市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險)第三方經辦服務實行招標采購。本項目共劃分7個包組進行招標,總標的額為180萬元,其中:包組1標的額72萬元,包組2至包組7標的額各為18萬元。本項目各包組允許兼投,但不得兼中。
2024年度盤錦市長護險參保繳費人數約60萬人,基金籌集約8640萬元,最終總籌資以年度實際參保繳費數為準。目前已納入長護險定點服務機構43家,累計待遇享受人數達到5950人,現有待遇享受人數4666人。
★二、履約期限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履約地點
盤錦市行政區域內采購人指定地點。
★四、付款方式
2024年3月底前,由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按中標金額的30%撥付資金;
2024年6月底前,由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按中標金額的30%撥付資金;
2024年12月底前,由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按中標金額的40%撥付資金。
★五、承辦及運行管理
本項目包組1中標供應商為主承辦機構,包組2至包組7為參與承辦機構。各包組中標供應商指派本單位專職人員駐盤錦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集中辦公,人員隊伍由盤錦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統一管理,總人數為24人(其中:主供應商12人、各參與供應商每單位2人),由主承辦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全部專職人員的日常工作。
★六、服務需求
供應商應按照《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開展全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20〕25號)、《關于印發<盤錦市長期護理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盤長護領發〔2021〕1號)等長護險有關政策規定履行經辦服務責任。有關政策規定包括但不僅限于上述長護險相關政策,如長護險相關政策調整,同步按最新政策執行。
(一)包組1
1.供應商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屬于具有保險經營資格以及履行長護險第三方經辦服務等其他服務能力的商業保險機構;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質量管理和健康管理水平,具有優良的信用等級、綜合償付能力、抗風險能力;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并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
2.供應商應承諾提供至少12名服務人員(40周歲以下,其中具有醫學、護理學方面專業背景人員至少4人)。
3.供應商需承諾提供長護險經辦服務、巡查稽核等所需車輛保障,所提供車輛應至少滿足7人乘坐需求,車輛所需費用由包組1至7的供應商按份額承擔。
4.供應商應配備醫療、財會等專業服務人員,做好長護險待遇申請受理、資格審查、機構申報費用審核、稽核考核、業務咨詢等工作。
5.供應商應具有通過系統平臺、APP等信息化手段對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進行全流程監管的能力,以保證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的質量。
6.供應商應建設整合全市護理服務資源的平臺,為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和多樣的選擇。
7.供應商在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的組織下,協助對定點護理機構的護理服務行為及質量進行監督與管理,開展巡查稽核;按規定開展年度考核;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按規定審核定點護理機構所發生的長護險費用,報市醫保中心申請財政部門進行結算。
8.供應商應按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的要求,組織定點護理機構及護理服務人員定期開展護理服務業務相關培訓。
9.供應商應按要求開展長護險政策宣傳工作,并做好失能人員的失能預防、治療、照護等知識宣傳工作。
10.供應商應與上一年度長護險承辦機構做好經辦服務工作及經辦服務費用的交接。中標供應商應承擔2024年度長護險第三方經辦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11.供應商應配合長護險失能等級評估服務的供應商,做好與失能等級評估相關的資格初審、評估申請等工作,做好失能等級評估工作的對接。
12.供應商應協助采購單位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政策相關研究分析工作。
13.供應商應按第三方經辦管理服務協議的共辦模式、成本管理等要求,按比例分擔經辦服務各項費用。
14.承辦機構應定期上報財務報表,詳細列明經辦服務費用支出情況及支出明細。
15.簽訂合同后,如供應商未完全滿足本服務需求,采購單位有權扣除當月經辦服務費用,直至滿足本服務需求,嚴重不滿足的采購單位有權解除本合同。
(二)包組2至包組7
1.供應商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屬于具有保險經營資格以及履行長護險第三方經辦服務等其他服務能力的商業保險機構;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質量管理和健康管理水平,具有優良的信用等級、綜合償付能力、抗風險能力;具備完善的服務網絡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并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
2.供應商應承諾提供至少2名服務人員(40周歲以下)。
3.供應商需承諾提供長護險經辦服務、巡查稽核等所需車輛保障,所提供車輛應至少滿足7人乘坐需求,車輛所需費用由包組1至7的供應商按份額承擔。
4.供應商應配備醫療、財會等專業服務人員,做好長護險待遇申請受理、資格審查、機構申報費用審核、稽核考核、業務咨詢等工作。
5.供應商在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的組織下,協助對定點護理機構的護理服務行為及質量進行監督與管理,開展巡查稽核;按規定開展年度考核;按規定審核定點護理機構所發生的長護險費用,報市醫保中心申請財政部門進行結算。
6.供應商應配合主承辦機構開展好長護險經辦服務工作,經辦人員服從主承辦機構的管理。
7.供應商應按市醫療保障事務服務中心的要求,組織定點護理機構及護理服務人員定期開展護理服務業務相關培訓。
8.供應商應按要求開展長護險政策宣傳工作,并做好失能人員的失能預防、治療、照護等知識宣傳。
9.供應商應與上一年度長護險承辦機構做好經辦服務工作及經辦服務費用的交接。中標供應商應承擔2024年度長護險第三方經辦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10.中標供應配合長護險失能等級評估服務的供應商,做好與失能等級評估相關的資格初審、評估申請等工作。
11.供應商應協助采購單位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政策相關研究分析工作。
12.簽訂合同后,如供應商未完全滿足本服務需求,采購單位有權扣除當月經辦服務費用,直至滿足本服務需求,嚴重不滿足的采購單位有權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