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概述
本溪滿族自治縣縣城垃圾處理場滲濾液處理車間于2018年投運,采用一體化兩級DTRO設備處理滲濾液,處理規模50m3/d,處理產水達標排放,濃縮液回灌填埋庫區。
2、貨物需求
▲采購一批滲濾液處理車間處理設備日常運行所需藥劑,詳細需求如下:
序號 | 藥劑名稱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技術參數 |
1 | 清洗劑A | 滲濾液DTRO設備專用 | 桶(25kg/桶) | 205 | 主要成分為有機酸、絡合劑,液態,無色,pH值為0.5-1,密度為1.0-1.2g/cm3;適用范圍為金屬氧化物、氫氧化物、大部分鈣、鐵、鎂等離子形成的無機污染;無機膠體以及硫酸鹽等難溶性無機鹽形成的膜污染 |
2 | 清洗劑C | 滲濾液DTRO設備專用 | 桶(25kg/桶) | 205 | 主要成分為氫氧化鈉、螯合劑、表面活性劑,液態,無色,pH值為13-14,密度為1.1-1.2g/cm3;適用范圍為有機膠體、有機物、污泥以及其它附著于膜表面的顆粒性物質、油類及蛋白質等形成的混合污染 |
3 | 阻垢劑 | 滲濾液DTRO設備專用 | 桶(25kg/桶) | 52 | 主要成分為聚丙烯酸、共聚物、螯合劑,液態,淡黃色至黃棕色,pH值為0.5-1.0,密度為1.1-1.2g/cm3;在很大程度范圍內有效控制無機物結垢,主要為預防硫酸鈣和碳酸鈣垢 |
3、服務需求
對現有滲濾液處理車間處理設備進行運營維護,對本溪滿族自治縣縣城垃圾處理場產生的滲濾液進行達標處理,產水水質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24)表2標準。
(1)▲處理規模:日處理進水量不小于50m3。
(2)▲處理標準:產水水質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24)表2標準。
(3)▲運營服務期:1年。運營服務時間7個月。(具體以簽訂合同為準)
(4)▲設備移交:運營服務之前和運營服務結束后,中標人和招標人雙方對現有滲濾液處理車間處理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確認,再進行移交。無論招標人移交給中標人,還是中標人移交回招標人,雙方應對現有設備進行檢修、配件更換等,以保證設備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運營結束后,中標人完成了工作范圍內的零配件維修或更換,但由于招標人原因屬招標人工作范圍內的零配件未得到維修或更換,仍視中標人已完成整體移交責任。
(5)▲在運營服務期內,中標人負責對現有滲濾液處理車間處理設備進行運營維護,保證正常運行,排放的水質達到《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24)表2標準,具體以有資質的第三方的檢測報告為準。
中標人必須做好滲濾液處理的運行記錄,每月5日前將上月運行記錄和檢測報告提交招標人。
(6)運維人員駐場要求:運營站長:1人,值班人員:2人。(乙方應為工作人員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滲濾液車間乙方應安排工作人員全年24小時值守,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冬季設備不運行期間,乙方應安排工作人員燒鍋爐采暖(煤款由乙方承擔),設備運行期間發生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
(8)乙方應充分了解現有設備目前狀況,滲濾液處理設備具備開機運行條件后,開機運行三日后,如未出現設備故障,即視為設備合格交付乙方負責運營。(滲濾液膜系統進水水質指標按垃圾填埋場所出水質指標為準)
(9)乙方配合并協助甲方迎接環保、安全等檢查并整改。
(10)乙方負責運營期間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11)乙方應提供滲濾液處理設備所使用藥劑明細、品牌、使用周期、用量、濃度等參數,并且嚴格按照相應標準執行,滿足設備正常運行條件。
(12)甲方設備嚴禁乙方私自拆改,如確因故障需維修,乙方要及時通知甲方,在甲方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方可拆改。
(13)服務費用按照季度支付,每季度結束后支付。
(14)本合同簽定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約保證金10萬元(可辦理銀行三方監管),本合同所簽定的運營期結束后,具備開機條件后甲方開機運行七日后,設備無故障,甲方返還。
(15)在運營服務期內,招標人負責電費、硫酸費;中標方負責其他藥劑費、運營服務人員費用、車間冬季供暖用煤費用。
設備運營更換部件:現有滲濾液處理車間處理設備采購于2018年,正常設備的機電及膜芯部分設計使用年限為3年,儀表部分設計使用年限為1年,目前設備已運行超過6年,已超出設計使用年限。在設備正常移交后,鑒于設備后續運營中故障率可能上升,特別是核心膜組件一旦截留率下降,將導致產水質量不達標,因此必須及時更換膜芯等部件以確保系統穩定運行。中標方在設備運行期間有責任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對于設備在運營過程中,單次維修費用或更換配件費用<5000元,則由中標人自行承擔,單次維修費用或更換配件費用≥5000元,則由招標人自行承擔(具體配件費用以甲乙雙方市場詢價最終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