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貨運中心關于租賃職工通勤車項目采購公告
(項目編號:-- )
烏海貨運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人&;)租賃烏海北物流園職工通勤車項目已具備采購條件,現就該項目相關技術要求、條件進行公告。
一、采購項目:
項目編號
序號
項目
名稱
單位
數量
核準
定員數
租用
方式
起始地點
--
租賃職工通勤車(含駕駛員)
輛
按年
租用
海勃灣城區至烏海北(車站)物流園綜合樓院內(往返)
二、服務要求:
.每日:分由鐵路烏海貨場門前始發至烏海北(車站)物流園綜合樓院內,于:分由烏海北物流園綜合樓院內始發返回,于:分由烏海北物流園綜合樓院內發車返回(逢周六、日及法定節假日時,下午不發車);往返路線及乘降點為:烏海貨場門前&;站東小區西門&;烏海工務段門口&;烏海六中西門&;烏海北車站(國道東側)&;烏海北物流園綜合樓院內,上述往返路線里程及乘降點原則上在當年度內不作調整;遇特殊情況時,采購人根據實際需要可進行調整,調整后,如行駛里程發生增加或減少時,根據增加或減少里程數,以確定成交的單趟價格為基數,按公里進行測算后,進行調增、減結算單價。
.每日必須按約定的時間、路線、乘降地點發車和返回,確保安全正點。
.在不影響正常通勤用車情況下,采購人由于其他工作方面需要用車時,應及時安排所需用車輛到位(費用另計)。
.租賃期內,未按約定的時間、路線、乘降地點出發和返回時,采購人將扣除本趟租賃費用;如發生次及以上時,采購人單方有權終止租賃關系,終止后,其還應臨時無償提供職工通勤使用車輛天,且采購人不承擔任何經濟損失和責任。
.所提供車輛須為燃油(氣)車輛。
.車輛使用期間,應定車、定駕駛員,原則上不得隨意更換車輛和駕駛員,遇車輛維修保養或駕駛人員因病、事等特殊情況需作更換時,應預先與采購人進行報告,并經采購人同意后,方可作臨時性更換調整。
.在每日往返期間,未經采購人同意,駕駛員不得擅自允許外單位人員乘車。
.所提供車輛須配有狀態良好的安全帶,經常保持車輛內、外部衛生清潔;座椅(套)、扶手、地板、玻璃等部位應經常清洗、擦拭干凈;在疫情期間,應按防控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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