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關于采購過程中投標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行為認定及處理方式的通知 一、串通投標行為如何認定及行為后果 串通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采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權認定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的主體有:評標委員會、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 (一)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串通投標認定的情形如下: .投標人相互串通情形 ()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情形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二)依據《云南省招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的規定,由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串通投標行為的情形如下: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各項報價存在異常一致的;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錯、漏之處一致或者雷同的;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總報價相近且各分項報價、綜合單價分析表內容混亂不能相互對應、亂調亂壓或者亂抬的,在詢標時沒有合理的解釋或者不能提供計算依據和報價依據的;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同一個人編制的;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項目班子成員出現同一人的;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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