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聯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件 關于對外投資的股權由變賣方式變更為拍賣方式的公告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川破申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對(以下簡稱“聯星置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年月日作出()川破申號《決定書》,指定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擔任成都聯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川破號之六《民事裁定書》,裁定宣告聯星置業公司破產。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法院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變價方案》進行處置聯星置業公司名下的對外股權,聯星置業公司持有的成都聯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股權,雅安貢渣銀行聯星置業有限公司.%股權,四川成雅中塑投資有限公司.%股權,在經過多次拍賣后流拍,現已進入公開變賣程序(起拍價:元,保證金:元,增價幅度:,元,一旦有人出價,即進入小時倒計時,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將自動延遲分鐘)。在變賣過程中,出現了競買人惡意競買的情況,即競得股權后不支付尾款,導致股權交易無法完成,影響了變賣效率和債權人的利益。 為增加惡意競買的成本,節約拍賣成本、提高財產變現效率、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管理人擬對聯星置業公司名下對外股權由變賣方式變更為拍賣方式。 擬拍賣時間、拍賣款項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競價時間等拍賣其他事宜管理人仍然參照《財產變價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 本方案僅對聯星置業公司名下對外股權,持有的成都聯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股權,雅安貢渣銀行聯星置業有限公司.%股權,四川成雅中塑投資有限公司.%股權的處置方式進行變更,對于本方案未涉及到的內容,管理人仍有權按照原《財產變價方案》進行變價處置并且管理人也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向都江堰法院報告后執行。 成都聯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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