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基本情況
采購人: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項目名稱: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年司法輔助事務公證服務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說明:
標的名稱:-年司法輔助事務公證服務
數量:
預算金額(元):
單位:年
貨物或服務的說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于擴大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以及《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溫州市司法局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對接協作意見》的要求,為進一步發揮公證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動司法改革、維護司法公信中的專業優勢,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擬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工作。
擬采購的貨物或服務的預算總金額(元):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說明:、浙江省溫州市中信公證處(原溫州市公證處),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民事業單位,隸屬于溫州市司法局,始建于年,是浙江省創建最早,歷史悠久的公證機構之一。浙江省溫州市中信公證處長期從事法院司法輔助工作,具備專業司輔團隊力量,具有很強的司法輔助服務能力,能夠滿足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公證服務的要求。、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同時公證機構具有鮮明的公益屬性。公證機構的設置需由司法行政機關統籌規劃及審批,同時因公證服務的非營利性,能夠提供公證服務的單位較少。、根據《溫州市公證員協會關于深化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司法輔助事務工作的通知》(溫公協〔〕號)文件的規定,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對接公證機構為浙江省溫州市中信公證處。鑒于本項目的實際需求及公證服務的實際情況,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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