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屆全運會光明賽區部分場館信息化設施設備租賃服務()招標公告 項目概況 十五屆全運會光明賽區部分場館信息化設施設備租賃服務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應在(本公告附件中)獲取招標文件,并于年月日 :(北京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十五屆全運會光明賽區部分場館信息化設施設備租賃服務 .項目預算:.元 .最高限價:.元 .采購需求: 標的名稱 數量 單位 簡要技術需求(服務需求) 備注 十五屆全運會光明賽區部分場館信息化設施設備租賃服務 項 詳見招標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詳見招標文件用戶需求書。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詳見“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須提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等證明材料復印件或掃描件以及《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總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許一家投標,不允許同時參與本項目投標,以分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的,須提供總公司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上一級公司出具的愿為其參與本項目投標以及履約等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加蓋總公司公章的授權函,并提供總公司及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掃描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原件備查;.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允許分包、轉包;.參與本項目投標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時不存在被有關部門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且在有效期內的情況;與其他投標供應商不存在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條件(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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