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經溫江至邛崍高速公路擴容項目施工監理~標段 答疑文件()號 致各潛在投標人: 提問:標段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標段中..()《業績 》-《()業績基本要求 》-中“()扣除滿足資格審查條件完成數量后:每增加個已完成國內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標段長度公里及以上的施工監理項目(至少包含路基、路面)加.分,累計加.分。”請問:企業的加分業績的交工驗收時間是否需要滿足“在近年(年月日~投標截止日,以項目交工驗收時間為準)”? 回復:企業的加分業績的交工驗收時間無年限要求。 提問:標段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附錄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中“、標段”要求:“投標人近年(指年月日~投標截止日,以項目交工驗收時間為準)的已完工程業績應同時滿足:()已完成個國內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標段長度公里及以上的施工監理項目(至少包含路基、路面)。”此條中所要求的類似業績時間“年月日~投標截止日”不合理。因高速公路建設周期至少年以上,此條僅設置投標人近年的業績時間要求過短,應以~年企業類似業績來擇優選取更具有承擔本項目實力的監理企業,此項業績要求有為某潛在投標人量身定做、增設條件的嫌疑,明顯排斥且限制了具有此項目監理能力的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違背了公平競爭原則,有失招標擇優、綜合選取監理單位的初衷,有失公平。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請修改或刪除。 回復:按招標文件要求執行。 提問:標段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附錄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中“、標段”要求:“投標人近年(指年月日~投標截止日,以項目交工驗收時間為準)的已完工程業績應同時滿足:()已完成個國內新建或改擴建高速公路標段長度公里及以上的施工監理項目(至少包含路基、路面)。”此條中所要求的類似業績時間“年月日~投標截止日”不合理。因高速公路建設周期至少年以上,此條僅設置投標人近年的業績時間要求過短,應以~年企業類似業績來擇優選取更具有承擔本項目實力的監理企業,此項業績要求有為某潛在投標人量身定做、增設條件的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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