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

  報來的《關于申請審查市局業務技術用房項目節能報告的函》(榕公函〔2023〕80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核,我委審查意見如下:

  一、原則同意福州市公安局業務技術用房(項目編碼:2020-350104-92-01-045472)節能報告。

  二、項目建成投產后,能源消耗種類主要為年消耗電力1921.20萬千瓦時、天然氣14.42萬m3、水22.01 萬噸、柴油122.47噸(不計入綜合能耗),項目年新增綜合能源消費總量折2592.84噸標準煤(當量值)、5852.74噸標準煤(等價值)。

  三、請項目單位根據本審查意見和項目節能報告內容,嚴格設備選配,加強節能管理,落實各項節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體系,切實做好節能降耗工作。

  四、項目建設內容、用能工藝、能效水平等如發生重大變動,或者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本審查意見確定值10%及以上的,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向我委提出變更申請。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前,項目單位應自行對本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結果報告。凡未形成驗收報告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請倉山區發改局及工信局依據本審查意見,對項目的建設及運營管理進行有效監督檢查。我委將適時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六、本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自本審查意見印發之日起,原榕發改審批〔2018〕221號予以作廢。

  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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