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華潤寶堰鄉村振興漁光互補發電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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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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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環審〔〕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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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華潤寶堰鄉村振興漁光互補發電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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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鎮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華潤寶堰鄉村振興漁光互補發電項目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工程構成及規模如下(詳見《報告表》):
新建 臺主變壓器(#:×.,#:×),主變戶外布置; 配電裝置采用戶內 , 出線 回。
二、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和南京長三角綠色發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術評估意見(綠院評估〔〕號),該輸變電工程在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能夠滿足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從生態環境角度考慮,我局同意你單位按照《報告表》所列內容和擬定方案建設。
三、在工程建設和運行中要認真落實《報告表》所提出的環保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執行環保要求和相關設計標準、規程,優化設計方案,工程建設應符合項目所涉區域的總體規劃。
(二)嚴格落實控制工頻電場、工頻磁場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確保環境敏感點處能滿足工頻電場強度不大于/、工頻磁感應強度不大于μ的公眾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三)落實施工期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盡可能減少施工過程中對土地的占用和植被的破壞,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避免發生噪聲和揚塵等擾民現象。施工結束后及時做好植被、臨時用地的恢復工作。
(四)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置措施。產生的危廢需由有危廢處置資質單位處置,嚴禁隨意丟棄。危險廢物轉移時,辦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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