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永安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江蘇永安化工有限公司年產6000噸二甲戊靈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實施將對周邊環境產生一定不利影響,根據《報告書》結論、南京長三角綠色發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評估意見(綠院評估〔2024〕46號),在全面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我局原則同意《報告書》的環評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江蘇永安化工有限公司為淮安市化工重點監測點。本項目不新增供地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項目環評在正式受理前已經按照規定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三、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中,你公司應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采用先進工藝和先進設備,加強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落實各項環保要求和風險防范措施,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項目單位產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應達國內同行業清潔生產先進水平,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完善廠區給排水管網,污水管網應明管化。高鹽廢水經現有物化系統(處理工藝:酸析除焦+鐵碳還原+芬頓氧化+中和絮凝沉淀+四效蒸發)預處理,低鹽廢水(難生化)經新增污水處理站物化系統(處理工藝:酸析除焦+鐵碳還原+芬頓氧化+中和絮凝沉淀)預處理,上述經預處理的廢水與生活污水、軟水制備系統廢水混合至現有污水處理站生化系統(處理工藝:調節池+水解酸化+缺氧/好氧+二沉+混凝+三沉+臭氧脫色+水解酸化+厭氧/好氧+二沉+缺氧+接觸氧化+二沉+混沉+活性炭吸附(本次新增))處理達接管標準后,與循環冷卻系統排水一起接管薛行污水處理廠。
2、本項目新增1根排氣筒,依托現有2根排氣筒。
車間三配胺、成鹽、成鹽分離、硝化、配酸、硝化冷凝、硝化分離、硝化水洗、硝化堿洗工段產生的工藝廢氣分別經管道收集至“二級冷凝+二級堿噴淋”裝置處理后,與經管道收集其他工藝廢氣混合至“四級堿洗+除霧器+二級樹脂吸附/解吸”裝置處理后,通過新建20m高排氣筒(DA002)排放。
車間七分子精餾廢氣經管道收集至“四級堿洗+除霧器+活性炭纖維吸附/解吸+三級活性炭吸附/解吸”裝置處理,切片包裝廢氣經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塵器+水膜除塵器”裝置處理,上述經處理的廢氣合并至“一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0m高排氣筒(DA001)排放。
罐區、污水處理站、危廢庫、危廢暫存庫、廢母液蒸發系統、化驗室廢氣分別經管道收集至現有“二級堿噴淋+二級活性炭吸附/脫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0m高排氣筒(DA004)排放。
顆粒物、氯化氫、氨、硫化氫執行《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甲醇、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執行《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執行“其他”指標)、硫酸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廢氣(硫化氫、氨、氯化氫、非甲烷總烴、顆粒物、氮氧化物、硫酸霧、甲醇)無組織排放。廠區內非甲烷總烴執行《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7-2020)表C.1排放限制;廠界顆粒物、氮氧化物、硫酸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非甲烷總烴、甲醇和臭氣濃度執行《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表2濃度限值;氨、硫化氫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1二級新擴改建廠界標準值,氯化氫執行《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
3、廠區合理布局,對主要噪聲源采取隔音、消聲或減震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4、本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是廢液、分子精餾廢物、污水處理站廢水收集罐灌裝廢液、酸析除焦廢物、廢鹽、廢母液濃縮液、污水處理站污泥、廢活性炭、廢試劑瓶、廢勞保用品、化驗廢液、廢潤滑油、廢保溫材料、廢樹脂等,需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一般工業固廢為未沾染化學品的包裝材料,收集后委外處理。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統一收集處理。危險廢物的收集和儲存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規定,危險廢物的轉移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分區防滲要求,車間三、罐區、倉庫、藥劑庫、污水處理站及收集管道、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化驗室、危廢暫存庫、危廢庫等進行重點防腐防滲。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和應急響應措施并落實到位。
6、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定期排查突發環境事件隱患并開展應急演練。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備環境應急設備和物資,依托現有2座1000 m3的事故池,防止生產過程、儲運過程及污染治理設施事故發生。
7、加強施工期及運營期的環境管理。項目建成后,全廠衛生防護距離設置為廠界外100m范圍,衛生防護距離內禁止新建居民點、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文)的要求設置與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設置標志牌。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農藥制造工業》(HJ 987-20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農藥制造工業》(HJ862-2017)、《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全省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監控全覆蓋(全聯全控)工作方案><2021年排污單位自動監測監控聯網工作計劃>的通知》(蘇環辦〔2021〕146號)等要求建設、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嚴格按《報告書》要求制定和實施自行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監測數據臺賬。
9、按《報告書》提出的方案開展施工期和運營期環境監測工作。
10、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等環境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將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納入“三同時”驗收內容,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四、項目實施后,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核定如下:
1、本項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廢水量≤80031.9噸,COD≤11.227噸、SS≤14.946噸、硝基苯類≤0.146噸、苯胺類≤0.073噸、石油類≤1.459噸、LAS≤0.102噸、總氮≤2.918噸、氨氮≤1.094噸、總磷≤0.08噸、1,2-二氯丙烷≤0.036噸、MIBK≤0.081噸、鹽分≤375.811噸。
本項目建成后全廠水污染物(接管量):廢水量≤226244.14噸,COD≤30.362噸、SS≤40.374噸、硝基苯類≤0.387噸、苯胺類≤0.194噸、石油類≤3.875噸、LAS≤0.182噸、總氮≤7.75噸、氨氮≤2.906噸、總磷≤0.226噸、1,2-二氯丙烷≤0.097噸、MIBK≤0.237噸、鹽分≤1001.305噸。
2、本項目大氣污染物(有組織):硫酸霧≤0.031噸、氮氧化物≤2.962噸、氯化氫≤1.007噸、顆粒物≤0.225噸、氨氣≤0.193噸、硫化氫≤0.004噸、VOCs(包括1,2-二氯丙烷、MIBK、甲醇等)≤4.068噸。(無組織):氯化氫≤0.128噸、氮氧化物≤0.428噸、顆粒物≤0.002噸、硫化氫≤0.005噸、氨氣≤0.071噸、硫酸霧≤0.0003噸、VOCs(包括1,2-二氯丙烷、MIBK、甲醇等)≤1.838噸。本項目建成后全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硫酸霧≤0.031噸、氮氧化物≤8.152噸、氯化氫≤3.196噸、顆粒物≤0.654噸、氨氣≤0.212噸、硫化氫≤0.01噸、VOCs(包括1,2-二氯丙烷、MIBK、甲醇等)≤13.43噸。(無組織):氯化氫≤0.661噸、氮氧化物≤1.067噸、顆粒物≤0.006噸、硫化氫≤0.011噸、氨氣≤0.078噸、硫酸霧≤0.0003噸、VOCs(包括1,2-二氯丙烷、MIBK、甲醇等)≤4.588噸。
3、固體廢物:全部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全廠主要污染物總量不新增。
五、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你公司應當對《報告書》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六、你公司應當在本項目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七、本項目由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局、淮安市漣水生態環境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分送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局、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漣水生態環境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八、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淮安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306-320800-07-02-759905)
(備案證號:淮工信備〔2023〕12號)
抄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局,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淮安市漣水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