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4萬噸聚醚胺(4.2萬噸聚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的實施將對周邊環境產生一定不利影響,根據《報告書》結論、南京長三角綠色發展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評估意見(綠院評估〔2024〕124號),在全面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我局原則同意《報告書》的環評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根據省化治辦《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全省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產業轉型升級的通知》(蘇化治〔2021〕6號)和淮安市化工產業安全環保整治提升領導小組《關于同意第二批10個“一事一議”化工項目落戶淮安工業園區的通知》(淮化治〔2022〕3號)的要求,同意淮安晨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4萬噸聚醚胺(4.2萬噸聚醚)項目落戶淮安工業園區,按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正式受理前已經按照規定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三、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中,你公司應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采用先進工藝和先進設備,加強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落實各項環保要求和風險防范措施,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項目單位產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應達國內同行業清潔生產先進水平,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完善廠區給排水管網,污水管網應明管化。本項目依托現有雨、污水排口各1個。本項目產生的生活污水、工藝廢水、設備和地面清洗廢水、廢氣處理廢水、初期雨水和檢驗廢水混合至廠區現有污水處理站(處理工藝:調節池+鐵碳微電解+絮凝沉淀+水解酸化+UASB+接觸氧化+絮凝沉淀)處理達接管標準后接管至淮安同方鹽化工業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集中處理達標后排放。
2、本項目新增3根排氣筒,依托現有4根排氣筒。
聚醚生產過程中的投料廢氣及過濾廢氣分別經集氣罩收集,與經管道收集的其他工藝廢氣、丙類罐區儲罐(除聚醚胺、氨水儲罐)的呼吸廢氣混合至新增“二級水吸收+除霧+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新增15m高排氣筒(DA013)排放。
聚醚胺生產過程中的廢氣及聚醚胺、氨水儲罐呼吸廢氣經管道收集,與經集氣罩收集的成品灌裝廢氣混合至新增“水吸收+酸吸收+除霧+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新增15m高排氣筒(DA014)排放。
導熱油爐的天然氣燃燒廢氣通過新增15m高排氣筒(DA015)排放。
污水處理站產臭池體加蓋密閉,產生的廢氣經管道收集至“雙氧水吸收+堿噴淋+除霧+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7)排放。
研發中心檢驗廢氣經集氣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8)排放。
危廢倉庫廢氣經密閉收集至“二級水噴淋+除霧+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0m高排氣筒(DA010)排放。
環氧乙烷和液氨儲罐的呼吸廢氣經管道收集至“二級水噴淋”裝置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煙氣黑度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 4385-2022)表1“燃氣鍋爐”排放濃度限值。甲醇、環氧乙烷、環氧丙烷、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執行《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 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氫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排放標準值。磷酸霧參照執行上海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1/933-2015)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廢氣(氨、硫化氫、磷酸霧、甲醇、環氧乙烷、環氧丙烷、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廠區內非甲烷總烴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廠界甲醇、環氧乙烷、環氧丙烷、非甲烷總烴和臭氣濃度執行《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表2濃度限值,廠界氨、硫化氫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1二級新擴改建廠界標準值。
3、廠區合理布局,對主要噪聲源采取隔音、消聲或減震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4、本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是沾染有毒有害廢包裝物、廢鎳催化劑、廢導熱油、廢機油、廢活性炭、實驗室廢液、水處理污泥,需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一般工業固廢主要是廢普通包裝袋,外售綜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清運。聚醚PPG-230廢渣、聚醚M-102廢渣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等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鑒別,在鑒別結論明確前須按照危險廢物相關要求暫存和處置,待鑒定明確屬性后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處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分區防滲要求,本項目對聚醚胺三車間、灌裝車間、罐區、丙類倉庫、化學品庫、初期雨水池、循環水池等進行重點防腐防滲。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和應急響應措施并落實到位。
6、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定期排查突發環境事件隱患并開展應急演練。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備環境應急設備和物資,依托現有2919m3事故應急池,防止生產過程、儲運過程及污染治理設施事故發生。
7、加強施工期及運營期的環境管理。項目建成后,全廠設置廠界外100m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內禁止新建居民點、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文)的要求設置與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設置標志牌。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石化工業》(HJ853-2017)、《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江蘇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工程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9〕15號)、《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2022修訂)》(蘇環發〔2022〕5號)等要求建設、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嚴格按《報告書》要求制定和實施自行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監測數據臺賬。
9、按《報告書》提出的方案開展施工期和運營期環境監測工作。
10、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粉塵治理、揮發性有機物回收等環境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將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納入“三同時”驗收內容,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四、項目實施后,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核定如下:
1、本項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廢水量≤9534.863噸,COD≤2.47噸、SS≤1.24噸、氨氮≤0.181噸、總氮≤0.248噸、總磷≤0.02噸、全鹽量≤2.098噸、丙二醇≤0.172噸、環氧乙烷≤0.162噸、乙二醇甲醚≤0.191噸、甲醇≤0.057噸。
項目建成后全廠水污染物(接管量):廢水量≤45646.113噸,COD≤14.144噸、SS≤4.725噸、氨氮≤0.435噸、總氮≤1.84噸、總磷≤0.108噸、全鹽量≤10.872噸、丙二醇≤2.534噸、環氧乙烷≤0.549噸、乙二醇甲醚≤0.191噸、甲醇≤0.057噸、環氧丙烷≤1.741噸、環氧氯丙烷≤0.006噸、對甲苯磺酸≤0.055噸。
2、本項目大氣污染物(有組織):顆粒物≤2.1噸、磷酸霧≤0.002噸、氨≤0.6985噸、氮氧化物≤6.88噸、二氧化硫≤1.47噸、硫化氫≤0.0011噸、VOCS(包括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甲醇、非甲烷總烴等)≤2.8693噸。(無組織):磷酸霧≤0.0004噸、氨≤0.7102噸、硫化氫≤0.0006噸、VOCS(包括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甲醇、非甲烷總烴等)≤1.4068噸。
項目建成后全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顆粒物≤3.155噸、磷酸霧≤0.00248噸、氨≤1.5815噸、氮氧化物≤9.653噸、二氧化硫≤1.91噸、硫化氫≤0.0011噸、氯化氫≤0.546噸、VOCS(包括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甲醇、環氧氯丙烷、丙二胺、非甲烷總烴等)≤10.6213噸。(無組織):磷酸霧≤0.0004噸、氨≤1.0102噸、硫化氫≤0.0006噸、氯化氫≤0.06噸、VOCS(包括環氧乙烷、環氧丙烷、甲醇、環氧氯丙烷、丙二胺、非甲烷總烴等)≤2.365噸。
3、固體廢物:全部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以上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根據江蘇省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和交易管理系統以及總量平衡方案審核結果執行。
五、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你公司應當對《報告書》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六、你公司應當在本項目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七、本項目由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局、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園區分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分送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局、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園區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八、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淮安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207-320800-89-01-206539)
(備案證號:淮審批投資備〔2022〕33號)
抄送:市行政審批局,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局,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園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