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環開分表復〔2024〕30號
關于江蘇高路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2000噸高性能纖維復合材料制品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江蘇高路復合材料有限公司:
根據你單位報送的《江蘇高路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年產12000噸高性能纖維復合材料制品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江蘇春申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評估意見(春申評估〔2024〕56號)。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報告表》結論,在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新建項目在工程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過程中,必須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逐項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和風險防范措施,須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本項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項目不產生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達標接管至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污水處理廠,由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后排入清安河。
2、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裁切廢氣、切割折彎廢氣、切割廢氣、打磨廢氣經集氣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調配廢氣、牽引浸漬廢氣、拉擠廢氣經集氣罩收集采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2)排放;經密閉車間微負壓收集的噴漆廢氣采用水簾處理后與經密閉車間微負壓收集的烘干廢氣一同經過濾棉+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3)排放。
建設項目裁切、切割折彎、切割、打磨工序產生的有組織顆粒物(碳黑塵、染料塵)排放濃度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1限值,排放速率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排放速率限值的50%;調配、牽引浸漬、拉擠成型工序產生的有組織非甲烷總烴參照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表5特別排放限值;噴漆、烘干工序產生的顆粒物、非甲烷總烴、TVOC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439-2022)表1限值。
廠界無組織顆粒物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3限值其他顆粒物限值,考慮到裁切、切割折彎、切割、打磨工序涉及到碳黑塵,故同時執行肉眼不可見;廠界無組織非甲烷總烴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3限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同時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2中相應標準。
3、本項目選用隔聲減振、加強操作管理和維護、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項目運營期廠界四周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
4、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措施。項目設置一座100m2一般固廢暫存場所及一座15m2危險廢物暫存場所。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為廢包裝桶、廢油桶、廢過濾棉、廢活性炭、廢機油、廢液壓油、廢切削液、廢含油抹布、勞保手套、廢樹脂、水簾廢液和漆渣,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為邊角料、不合格品、廢布袋及除塵灰、廢包裝材料、廢模具,統一收集后外售相關單位;生活垃圾、化糞池污泥均委托環衛清運處理。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中相關規定;固廢貯存場所標志執行《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及修改單、《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規范實施后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3]154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蘇環辦〔2024〕16號)、《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 (試行)》(蘇環辦[2021]290號)要求。一般工業固廢儲存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中相關規定;生活垃圾的儲存與處置參照執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2015年5月4日修正)。
5、本項目以機加工與裝備智能制造車間和樹脂基與三維編織智能制造車間邊界為起點分別設置50m衛生防護距離。目前本項目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為工業企業,無環境敏感目標。項目建成后,該范圍內不得新建對環境空氣質量要求較高的居民、學校等環境敏感目標。
6、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要求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識。
7、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環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落實環境監測計劃,加強運營環境管理,提高員工環保意識,確保環境安全。
三、根據排放污染物指標核批數據,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項目建成后全廠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核定為:
1、廢水:廢水量≤ 4050噸、COD≤1.134噸、SS≤0.81噸、氨氮≤0.1215噸、總磷≤0.0162噸、總氮≤0.162噸。
2、廢氣(有組織):顆粒物≤0.1232噸、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0.0315噸(其中TVOC≤0.0214噸);
廢氣(無組織):顆粒物≤0.2477噸、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0.0258/a(其中TVOC≤0.0112噸)。
3、固廢:全部進行合理處置或綜合利用。
四、本項目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否則不得排放污染物。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六、本項目由我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本批復送執法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七、你公司應對重點環境治理設施(脫硫脫硝、煤改氣、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污水處理、粉塵治理、蓄熱式熱氧化器(RTO焚燒爐))進行安全風險辨識,主動對接應急管理部門并按規定開展安全評價。
八、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有機廢氣治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2024 年 6 月 6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403-320871-89-01-812400)
(備案證號:淮管發改審備〔2024〕75號)
抄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