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環工分表復〔2024〕7號
江蘇清原農冠雜草防治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江蘇清原農冠雜草防治有限公司年產3000噸殺蟲殺菌環保型制劑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及江蘇春申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評估意見(春申評估〔2024〕70號),在嚴格落實《報告表》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全面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運營期各項環保要求,切實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與維護,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重點做好:
1、本項目排水實行“雨污分流”原則。擴建項目廢水包括地面沖洗廢水、水噴淋廢水、純水制備濃排水、冷凝廢水,依托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處理達接管標準后排入淮安同方鹽化工業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2、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擴建項目投料工序產生的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塵”裝置處理;混合工序產生的廢氣經密閉收集后,采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包裝工序產生的廢氣經密閉收集后,采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上述經預處理的廢氣合并后采用“水噴淋”裝置處理達標后,通過新增的8#15m高排氣筒排放。以上未被收集的廢氣無組織排放。
項目有組織顆粒物、非甲烷總烴、二甲苯排放濃度執行《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7-2020)表1排放限值,排放速率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2排放標準值。無組織顆粒物、非甲烷總烴、二甲苯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3濃度限值,臭氣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93)表1限值。廠區內無組織非甲烷總烴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2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3、優化平面布置,選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減振等有效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要求。
4、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措施。本次擴建項目產生的廢活性炭、廢清洗液、廢包裝材料、廢布袋、污水處理污泥、實驗室廢液等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危險廢物的收集和儲存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危險廢物的轉移按《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防止二次污染。
5、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嚴格落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制度,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制定各崗位工藝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規范并強化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輸過程中的風險防范措施,本項目依托現有935m3事故應急池。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分區防滲和其他措施要求。
7、項目建成后,全廠仍以廠界為起點設置100m衛生防護距離,應確保在上述范圍內無居民點和其它環境敏感目標。
8、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要求設置排污口和標識。建立健全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環境治理措施及各項風險防范要求。落實環境監測計劃,加強運營環境管理,提高員工環保意識,確保環境安全。
三、本項目建成后全廠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核定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廢水量≤24936.363噸,COD≤10.1343噸、SS≤3.224噸、氨氮≤0.3659噸、總氮≤0.5641噸、總磷≤0.0257噸、石油類≤0.0011噸、AOX≤0.0702噸、鹽分≤15.342噸。
2、廢氣(有組織):氯化氫≤0.361噸,氨≤0.029噸,二氧化硫≤0.520噸,顆粒物≤0.180噸,硫化氫≤0.032噸,VOCs≤2.5032噸(其中1,2-二氯乙烷≤0.185噸、DMF≤0.1731噸、苯乙烯≤0.015噸、丙酮≤0.0372噸、二甲苯≤0.0422噸、二異丙胺≤0.013噸、環丙甲酮≤0.1345噸、甲苯≤0.462噸、甲醇≤0.123噸、哌啶酮≤0.00504噸、三乙胺≤0.052噸、四氫呋喃≤0.308噸、乙醇≤0.054噸、乙酸乙酯≤0.0724噸、其他有機廢氣≤0.82676噸);
廢氣(無組織):氯化氫≤0.0003噸,氨≤0.005噸,顆粒物≤0.414噸,硫化氫≤0.005噸,VOCs≤0.2742噸(其中二甲苯≤0.0212噸、其他有機廢氣≤0.253噸)。
3、固廢:全部綜合利用或規范處置。
以上污染物具體總量指標平衡方案根據總量審批表批復方案執行。
四、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你公司應當對《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五、本項目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否則不得排放污染物。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本項目由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工業園區分局(以下簡稱“執法分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表》及本批復送執法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八、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粉塵治理、有機廢氣治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405-320852-89-02-664253)
(備案證號:淮工政審備〔2024〕37號)
抄送:淮安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工業園區分局,江蘇淮安工業園區政務服務中心,江蘇淮安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