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環工分表復〔2024〕10號

淮安通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淮安通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通成機械設備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及江蘇春申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評估意見(春申評估〔2024〕82號),在嚴格落實《報告表》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全面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運營期各項環保要求,切實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與維護,確保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重點做好:

1、本項目排水實行“雨污分流”原則。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達接管標準后接管至淮安市第三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2、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拋丸廢氣經密閉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除銹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上述廢氣處理達標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噴塑廢氣經負壓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固化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與經密閉收集的危廢倉庫廢氣一起采用“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上述廢氣處理達標后通過15m高排氣筒(DA002)排放。焊接煙塵經移動式焊接煙塵凈化器處理后無組織排放;拋丸、除銹、噴塑、固化等工序未被收集的廢氣無組織排放。

本項目拋丸工序排放的有組織顆粒物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1限值,噴塑、固化工序排放的有組織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執行江蘇省《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4439-2022)表1限值。廠界無組織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執行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 32/4041-2021)表3濃度限值。廠區內無組織非甲烷總烴執行江蘇省《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4439-2022)表3排放限值。

3、廠區合理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減振等有效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要求。

4、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措施。本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包括廢機油、廢活性炭、廢包裝桶、過濾殘渣、廢切削液、廢抹布及廢手套等,必須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包括邊角料及不合格產品、廢鋼丸、廢布袋、除塵器收集的粉塵、廢焊絲、焊渣等,外售物資公司綜合利用。生活垃圾、化糞池污泥委托環衛清運處理。危險廢物的收集和儲存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危險廢物的轉移按《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防止二次污染。

5、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嚴格落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制度,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規范并強化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輸過程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分區防滲和其他措施要求。

7、項目建成后,全廠以生產廠房(1#廠房、3#廠房)邊界為起點設置50m衛生防護距離,應確保在上述范圍內無居民點和其它環境敏感目標。

8、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要求設置排污口和標識。建立健全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環境治理措施及各項風險防范要求。落實環境監測計劃,加強運營環境管理,提高員工環保意識,確保環境安全。

三、本項目建成后全廠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核定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廢水量≤1320噸,COD≤0.2604噸、SS≤0.193噸、氨氮≤0.0348噸、總氮≤0.0594噸、總磷≤0.0039噸。

2、廢氣(有組織):顆粒物≤0.285噸,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0.003噸;

廢氣(無組織):顆粒物≤0.386噸,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0.001噸。

3、固廢:全部綜合利用或規范處置。

以上污染物具體總量指標平衡方案根據總量審批表批復方案執行。

四、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你公司應當對《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五、本項目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否則不得排放污染物。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七、本項目由淮安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工業園區分局(以下簡稱“執法分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表》及本批復送執法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八、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粉塵治理、有機廢氣治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404-320852-89-01-453075)

(備案證號:淮工政審備〔2024〕65號)

抄送:淮安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工業園區分局,江蘇淮安工業園區政務服務中心,江蘇淮安工業園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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