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淮江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江蘇淮江科技有限公司間二氯苯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該項目實施將對周邊環境產生一定不利影響,根據《報告書》結論、江蘇春申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評估意見(春申評估〔2024〕103號),在全面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后,不利影響能夠得到減緩和控制。我局原則同意《報告書》的環評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中,你公司應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采用先進工藝和先進設備,加強生產管理和環境管理,落實各項環保要求和風險防范措施,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項目單位產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應達國內同行業清潔生產先進水平,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原則完善廠區給排水管網。本項目產生的工藝廢水(鹽酸及凈水劑樹脂脫附分層廢水)、設備清洗廢水、廢氣處理系統廢水、地面沖洗廢水、廢氣處理樹脂脫附分層廢水、真空泵廢水經廠區污水處理站(處理工藝:pH調節+混凝沉淀+初沉+纖維過濾+光催化氧化+纖維吸附)處理達接管標準后與循環冷卻系統排水一并接管至淮安同方鹽化工業污水處理有限公司集中處理達標后排放。
2、本項目共涉及3根排氣筒,依托現有5#排氣筒,改造現有2#、3#排氣筒。
氯化車間混二氯苯氯化投料及降膜吸收尾氣、鹽酸儲罐呼吸廢氣分別經管道收集至“二級堿液吸收”裝置處理后,與經管道收集的氯化車間混二氯苯蒸餾不凝氣以及1#樹脂脫附不凝氣、車間一間二氯苯異構生產線工藝廢氣、鹽酸三氯化鋁精制不凝氣以及凈水劑生產投料廢氣、半成品罐區一不凝氣混合至“1#樹脂吸附脫附”裝置處理,再與經集氣罩收集的氯化車間投料廢氣混合至“1#二級活性炭脫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5m高排氣筒(2#)排放。
經管道收集的精餾車間混二氯苯生產線精餾不凝氣、混二氯苯分離線精餾不凝氣以及2#樹脂脫附不凝氣、原料罐區儲罐呼吸廢氣、成品罐區儲罐呼吸廢氣、半成品罐區二儲罐呼吸廢氣,混合至“2#樹脂吸附脫附”裝置處理,再與經管道收集的結晶廢氣、切片廢氣混合至“2#二級活性炭脫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5m高排氣筒(3#)排放。
經車間封閉和集氣罩收集的危廢庫暫存廢氣、經加蓋和微負壓集氣罩收集的污水處理站廢氣混合至“一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5#)排放。
項目產生的有組織非甲烷總烴、氯苯類、臭氣濃度執行《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表1標準限值;有組織顆粒物、HCl、氯氣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含2024年修改單)》(GB 31571-2015)表5標準限值;氨、硫化氫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標準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廢氣無組織排放。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氯苯類、臭氣濃度執行《化學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表2標準限值,顆粒物執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含2024年修改單)》(GB 31571-2015)表7濃度限值,HCl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含修改單)》(GB31573-2015)表5濃度限值,氯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 4041-2021)表3濃度限值,氨、硫化氫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中二級新改擴建標準限值,廠區內非甲烷總烴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
3、廠區合理布局,對主要噪聲源采取隔音、消聲或減震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4、本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主要是廢催化劑、精餾殘液、鹽酸脫附廢液、凈水劑脫附廢液、廢包裝袋/桶、廢樹脂、廢氣處理廢活性炭、自動監測廢液、廢水處理污泥、廢機油等,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危險廢物的收集和儲存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規定,危險廢物的轉移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執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實《報告書》中提出的分區防滲要求,氯化車間、精餾車間、切片結晶車間、原料罐區、產品罐區、半成品罐區一、半成品罐區二、鹽酸罐區、液氯庫、車間一、氯化鈣車間、危廢倉庫、廢水處理站、廢氣處理裝置區、化驗室、倉庫一、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化驗室等進行重點防滲。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和應急響應措施并落實到位。
6、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定期排查突發環境事件隱患并開展應急演練。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備環境應急設備和物資,依托現有事故應急池,防止生產過程、儲運過程及污染治理設施事故發生。
7、加強施工期及運營期的環境管理。項目建成后,全廠仍設置廠界外100m的衛生防護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內禁止新建居民點、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建筑物。
8、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文)的要求設置與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設置標志牌。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石油化學工業》(HJ947-2018)、《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HJ1035-20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2017)、《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江蘇省化工園區(集中區)環境治理工程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9〕15號)、《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2022修訂)》(蘇環發〔2022〕5號)等要求建設、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嚴格按《報告書》要求制定和實施自行監測計劃,建立污染源監測數據臺賬。
9、按《報告書》提出的方案開展施工期和運營期環境監測工作。
10、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粉塵治理、揮發性有機物回收等環境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將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納入“三同時”驗收內容,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三、項目實施后,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核定如下:
1、本項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廢水量≤3456.151噸,COD≤2.3383噸、SS≤0.6833噸、氨氮≤0.0167噸、總氮≤0.0418噸、總磷≤0.0047噸、氯苯≤0.0012噸、1,2-二氯苯≤0.0024噸、1,4二氯苯≤0.0006噸、三氯苯≤0.0012噸、四氯苯≤0.0009噸、AOX≤0.025噸、鹽分≤29.4344噸。
項目建成后全廠水污染物(接管量):廢水量≤12937.151噸,COD≤4.3383噸、SS≤1.4333噸、氨氮≤0.0407噸、總氮≤0.0738噸、總磷≤0.0065噸、氯苯≤0.0012噸、1,2-二氯苯≤0.0024噸、1,4二氯苯≤0.0006噸、三氯苯≤0.0012噸、四氯苯≤0.0009噸、AOX≤0.025噸、鹽分≤42.1664噸。
2、本項目大氣污染物(有組織):顆粒物≤0.053噸、氯化氫≤0.199噸、氯氣≤0.113噸、氨≤0.043噸、硫化氫≤0.011噸、VOCS(氯苯類)≤3.248噸。(無組織):顆粒物≤0.0052噸、VOCS(氯苯類)≤0.182噸。
項目建成后全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顆粒物≤2.876噸、氯化氫≤0.329噸、氯氣≤0.14噸、氨≤0.043噸、硫化氫≤0.011噸、二氧化硫≤1.536噸、氮氧化物≤4.777噸、VOCS(氯苯類)≤3.766噸。(無組織):顆粒物≤4.0452噸、氯化氫≤0.046噸、氨≤0.012噸、硫化氫≤0.002噸、VOCS(氯苯類)≤3.182噸。
3、固體廢物:全部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以上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平衡方案根據江蘇省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和交易管理系統審核結果執行。
四、你公司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報告書》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五、你公司應當在本項目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本項目由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園區分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復分送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園區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七、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淮安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311-320800-07-02-659250)
(備案證號:淮工信備〔2024〕9號)
抄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工業園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