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環開分表復〔2025〕1號
關于江蘇亞遜新能源有限公司2萬噸/年新能源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及2萬輛/年報廢汽車拆解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江蘇亞遜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據你單位報送的《江蘇亞遜新能源有限公司2萬噸/年新能源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及2萬輛/年報廢汽車拆解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江蘇春申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評估意見(春申評估〔2025〕1號)。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報告表》結論,在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新建項目在工程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過程中,必須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逐項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和風險防范措施,須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本項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本項目廢水主要為生活污水、拖把沖洗廢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接管空港產業園污水處理廠處理,尾水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后排入鹽河;拖把沖洗廢水、初期雨水經氣浮沉淀+三級沉淀處理后,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20)“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標準,用于廠區綠化。
2、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廢氣為汽車拆解過程產生的廢氣(包括撕裂、壓實廢氣、廢油液揮發廢氣、廢制冷劑回收廢氣、廢液化氣抽取廢氣)、破損廢鉛酸電池廢氣、危廢倉庫廢氣。
汽車拆解撕裂、壓實過程產生的顆粒物經集氣罩收集后通過布袋除塵器處理,處理后通過15米高DA001排氣筒排放;汽車拆解廢油液揮發、廢制冷劑回收、廢液化氣抽取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經集氣罩收集后和經密閉收集的危廢倉庫廢氣一起通過二級活性炭吸附設施進行處理,處理后通過15米高DA002排氣筒排放。
汽車拆解過程和危廢暫存過程未被收集的廢氣無組織排放,破損廢鉛酸電池廢氣無組織排放。
有組織非甲烷總烴、顆粒物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中表1標準,無組織非甲烷總烴、顆粒物、硫酸霧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中表3標準,廠區內非甲烷總烴無組織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2中相關限值要求。
3、項目采用合理布局、隔聲、減振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項目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
4、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措施。項目設置1座7236 m2廢汽車拆解件暫存庫、1座100m2一般固廢暫存場所、1座150m2一般固廢暫存場所、1座40m2危險廢物暫存場所、1座80m2危險廢物暫存場所、1座40m2鉛酸蓄電池暫存庫。本項目產生的廢鉛蓄電池、廢電路板及電子元器件、廢尾氣凈化裝置 (含尾氣凈化催化劑)、廢油、廢液、含鎳鈷廢物、廢液化氣、廢油箱、廢機油濾清器、含油廢手套、抹布、廢活性炭、放電池沉渣屬于危險廢物,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為廢鋼鐵、廢有色金屬、廢塑料、廢玻璃、廢尼龍布/座椅、除塵器塵渣、廢電機、其他不可利用物、廢動力鋰離子電池、廢液化氣罐、廢空調制冷劑、輪胎及橡膠、沉淀池污泥、不可梯次利用電池,廢液化氣罐、廢空調制冷劑交由相應資質的回收單位處置,其他一般固廢收集后外售處理;生活垃圾、化糞池污泥委托環衛部門清運。項目一般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參照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相關要求;危險廢物貯存參照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中相關規定,固廢貯存場所標志執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1276-2022)、《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規范實施后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3]154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蘇環辦〔2024〕16號)、《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 (試行)》(蘇環辦[2021]290號)要求;生活垃圾處置參照執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24)。
5、企業以汽車拆解車間邊界為起點設置50m衛生防護距離。目前衛生防護距離內無居民、學校等大氣環境保護目標,今后該范圍內也不得新建居民、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6、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要求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識。
7、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環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落實環境監測計劃,加強運營環境管理,提高員工環保意識,確保環境安全。
三、根據排放污染物指標核批數據,本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項目建成后全廠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核定為:
1、廢水:廢水量≤1560噸,其中COD≤0.56噸、SS≤0.37噸、氨氮≤0.0468噸、總磷≤0.0078噸、總氮≤0.0546噸。
2、廢氣(有組織):(有組織):顆粒物≤1.05噸、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0.1噸;
廢氣(無組織):顆粒物≤0.47噸、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0.1095噸、硫酸霧≤0.03噸。
3、固廢:全部進行合理處置或綜合利用。
四、本項目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否則不得排放污染物。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六、本項目由我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本批復送執法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七、你公司應對重點環境治理設施(脫硫脫硝、煤改氣、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污水處理、粉塵治理、蓄熱式熱氧化器(RTO焚燒爐))進行安全風險辨識,主動對接應急管理部門并按規定開展安全評價。
八、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有機廢氣治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2025 年 1 月 21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403-320871-89-01-800259)
(備案證號:淮管發改審備〔2024〕110號)
抄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