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環開分表復〔2025〕 3 號
關于淮安科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萬噸新型高分子材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淮安科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根據你單位報送的《淮安科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產2萬噸新型高分子材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江蘇春申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評估意見(春申評估〔2025〕9號)。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報告表》結論,在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總體結論和擬采取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二、新建項目在工程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過程中,必須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逐項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和風險防范措施,須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本項目排水“雨污分流”。本項目不涉及生產廢水的產生及排放,本項目對冷卻水水質無要求,再生塑料顆粒不溶于水,且不涉及藥劑添加,冷卻過程中基本不釋放污染物,水質較為簡單,冷卻水循環使用不外排;本項目僅涉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達標接管至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尾水排入清安河。
2、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廢氣主要為下料、投料廢氣、擠出廢氣及注塑廢氣。下料、投料廢氣(顆粒物)經集氣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擠出廢氣(非甲烷總烴、油霧)經集氣罩收集,采用“油煙凈化器+過濾棉”預處理后,與經集氣罩收集的檢驗產生的注塑廢氣一并采用“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上述經收集處理的廢氣一并通過1根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
本項目有組織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參照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單(生態環境部公告2024年第17號)中表5濃度限值;
廠界無組織顆粒物、非甲烷總烴參照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單(生態環境部公告2024年第17號)中中表9濃度限值;廠區內無組織非甲烷總烴執行江蘇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2相關濃度限值。
3、本項目選用基礎減振、加強操作管理和維護、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標。項目運營期廠界東側、南側、北側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中的3類標準,西側執行GB12348-2008表1中4類標準。
4、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措施。建設項目新建一座1000m2原料區(來料為廢PP、PE塑料破碎料,屬于一般固廢)、一座200m2一般固廢暫存場所及一座50m2危險廢物暫存場所。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為廢活性炭、廢油、廢過濾棉、廢機油、含油抹布和手套,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為雜質、廢濾網、廢包裝材料、除塵灰、廢布袋,統一收集外售;生活垃圾、化糞池污泥委托環衛清運處理。固體廢物環境監管執行《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固體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蘇環辦〔2024〕16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的通知》(蘇環辦〔2023〕327號)相關要求,屬性鑒別執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危險廢物屬性鑒別執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19)、《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298-2019)相關規定;一般工業固廢儲存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中相關規定;生活垃圾的儲存與處置參照執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2015年5月4日修正);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中相關規定;固廢貯存場所標志執行《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HJ 1276-202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及修改單、《江蘇省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建設工作方案(試行)》(蘇環辦〔2021〕290號)要求、《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規范實施后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銜接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3〕154號)要求。
5、建設項目以生產廠房邊界為起點設置50m衛生防護距離,經調查,項目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涉及居民等環境保護目標。項目建成后,該范圍內不得新建居民區等環境敏感目標。
6、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要求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識。
7、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環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實各類事故風險防范措施。落實環境監測計劃,加強運營環境管理,提高員工環保意識,確保環境安全。
三、根據排放污染物指標核批數據,本項目不涉及生產廢水排放,項目建成后全廠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核定為:
1、廢水:廢水量≤270噸、COD≤0.0756噸、SS≤0.0540噸、氨氮≤0.0068噸、總磷≤0.0011噸、總氮≤0.0108噸;
2、廢氣(有組織):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0.6568噸,顆粒物≤0.5579噸;
廢氣(無組織):VOCs(以非甲烷總烴計)≤0.7297噸,顆粒物≤0.7762噸。
3、固廢:全部進行合理處置或綜合利用。
四、本項目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否則不得排放污染物。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明確環保條款和責任,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你公司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本批復文件批準之日起滿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六、本項目由我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相關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本批復送執法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
七、你公司應對重點環境治理設施(脫硫脫硝、煤改氣、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污水處理、粉塵治理、蓄熱式熱氧化器(RTO焚燒爐))進行安全風險辨識,主動對接應急管理部門并按規定開展安全評價。
八、你公司應對污水處理、有機廢氣治理等污染治理設施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健全內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2025 年 2 月 6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項目代碼:2412-320871-89-01-640746)
(備案證號:淮管發改審備〔2024〕587號)
抄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