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能許可〔2025〕31號
茂名市發展改革局,東華能源(茂名)碳纖維有限公司:
《東華能源(茂名)碳纖維有限公司萬噸級碳纖維項目節能報告》收悉。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粵能規〔2023〕3號)的相關要求,我局對該項目節能報告進行了審查,審查意見如下:
一、東華能源(茂名)碳纖維有限公司萬噸級碳纖維項目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和建設方案符合國家相關節能法規及節能政策的要求,原則同意該項目節能報告。
二、根據東華能源(茂名)碳纖維有限公司的節能報告及書面承諾,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建設年產9600噸高性能碳纖維、40052噸聚丙烯腈粉料(其中20026噸自用)生產線,主要建筑物包括原絲車間、紡絲車間、碳化車間、聚合車間、原液車間、倉庫、空壓冷凍站、循環水站、中央控制室、變電站等。項目主要生產工藝包括聚合工藝、紡絲工藝和碳化工藝等,主要生產設備包括氧化爐、低碳爐、高碳爐、放絲機、干燥機、熱定型機、冷水機組、焚燒爐、空壓機等。項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標: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高于98555.79噸標準煤(當量值)、144131.43噸標準煤(等價值),其中年電力消耗量不高于27749.41萬千瓦時、4.2MPa蒸汽消耗量不高于548267噸、燃料氣(丙烷等)消耗量不高于113.18萬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超過4噸,水消耗量不超過227.2萬噸。項目碳纖維單位產品能耗不高于2.38噸標準煤/噸,聚丙烯腈粉料單位產品能耗不高于0.57噸標準煤/噸,原絲單位產品能耗不高于3.28噸標準煤/噸。
三、請東華能源(茂名)碳纖維有限公司嚴格按照行業標準及規范落實節能報告各項節能措施,優先選用能效標準領先的產品和設備,將能效指標作為重要的技術指標列入設備招標文件和采購合同,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藝及設備,并根據《能源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能源管理體系分階段實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等規范,健全能源管理體系,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建立能源計量管理體系。
四、請東華能源(茂名)碳纖維有限公司根據本審查意見和項目節能報告,對項目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以及運營管理進行有效監督檢查,及時報告本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和項目有關重大事項。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請東華能源(茂名)碳纖維有限公司組織對項目節能相關情況進行驗收,并將節能驗收報告報我局和茂名市發展改革局留存,同時按照《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相關要求接入全省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我局將適時組織開展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
五、本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項目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兩年以上的,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如需變更,請按照《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粵能規〔2023〕3號)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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