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關于批復李坊—博厚雙回線路
新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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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分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中國電建集團河南省電力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編制的《李坊—博厚雙回線路新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位于儋州市和臨高縣,主要建設內容:
(一)新建起于李坊變電站,止于博厚變電站的雙回架空線路,路徑長.,新建鐵塔基。
(二)新建起于洛博線號塔,止于洛基變電站的單回架空線路,路徑長.,利用原有鐵塔架掛線。
二、根據《報告表》的綜合結論,在充分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的條件下,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可以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和限值之內。從環境保護角度分析,我廳原則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表》所述工程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三、你公司應嚴格落實電磁環境保護措施,確保工程周圍區域工頻電場強度、工頻磁感應強度符合《電磁環境控制限值》(-)限值要求,有效控制電磁輻射對環境和公眾的影響,即電場強度控制在/內,磁感應強度控制在μ內。
四、你公司應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在工程設計、建設和運營過程中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工程建成后,應按有關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五、儋州市生態環境局和臨高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本工程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送至儋州市生態環境局和臨高縣生態環境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本批復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開工建設的,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報我廳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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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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