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資格要求第六條:“()具備工程勘察綜合資質乙級及以上、工程設計綜合資質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乙級及以上咨詢證書”變更為“()具備工程勘察專業類(工程測量、巖土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上資質、工程設計公路行業(公路)專業乙級及以上資質、工程咨詢單位乙級及以上資信。”原談判時間、截止時間:“年月日下午時分;”變更為年月日下午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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